(2014)新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恒盛旺佳瑞(无锡)有限公司与廖天江、兰吉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盛旺佳瑞(无锡)有限公司,廖天江,兰吉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恒盛旺佳瑞(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38号-5-108。法定代表人宋决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蕴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冬青,该公司员工。被告廖天江。被告兰吉荣。原告恒盛旺佳瑞(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佳瑞公司)与被告廖天江、兰吉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佳瑞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旺佳瑞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佳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公告费263.8元,共计534.8元(已由旺佳瑞公司预交),由旺佳瑞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审 判 员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狄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