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佳丽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南安市佳丽毛衫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915号原告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马尾。法定代表人卞志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永福,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佳丽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泉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坚平、翁佳奇,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南安市佳丽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梓东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人民陪审员 郑全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明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