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43号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益珍,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