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州宝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郭秉松、陈玲爱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宝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郭秉松,陈玲爱,郭锦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610号原告:温州宝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非凡,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秉松。被告:陈玲爱。被告:郭锦林。原告温州宝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秉松、陈玲爱、郭锦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宝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温州宝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姜忠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