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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章岳文与李新寿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岳文,李新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70号申请人:章岳文。被申请人:李新寿。申请人章岳文因与被申请人李新寿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章岳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新寿价值2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新寿价值2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