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石明友与绵阳市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友,绵阳市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石明友,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0日,高中文化,四川省北川县人,住四川省北川县。委托代理人:赵卿淋,北川县羌族自治县擂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绵阳市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明成,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石明友诉被告绵阳市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雯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