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波与吴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159号原告胡波,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李朝东、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宾,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胡波与被告吴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彭朝辉代理审判员王瑛人民陪审员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