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圣杰、薛瑞红与徐建忠、李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徐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17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薛某某与徐某某、李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徐鼓证字第4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某某、李某应支付给李某某、薛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60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李某某、薛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薛某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挖掘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的户籍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据查询结果对被执行人在本市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位于本市千禧龙小区15-2-502室房屋,上述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因案外人许阳以上述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该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尚未处理完毕,故上述房屋暂不宜处分。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本市千禧龙小区15-1-06车库,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格接受房屋抵偿债务,位于本市千禧龙小区15-1-08车库,由买受人汪淑云以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徐鼓证字第4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 行 长 王文庆执 行 员 赵广增执 行 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