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与李健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李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建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山银行存款10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额收入。本案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