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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福建与张明祥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建,张明祥,罗国利,李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赵福建。委托代理人:高松林,四川省眉山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江,四川省眉山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祥。被告:罗国利。委托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利,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建诉被告张明祥、罗国利、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免收。审判长  刘晓丽审判员  杨文俐审判员  杨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