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福建与张明祥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建,张明祥,罗国利,李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赵福建。委托代理人:高松林,四川省眉山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江,四川省眉山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祥。被告:罗国利。委托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利,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建诉被告张明祥、罗国利、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免收。审判长 刘晓丽审判员 杨文俐审判员 杨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