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童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童亿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434-4。代表人张健,副总经理。被告童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被告童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