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与张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730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李群,行长。被执行人张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与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222.38元。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被他人居住,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27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