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航与海南嘉鑫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航,海南嘉鑫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陈航。被执行人海南嘉鑫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姿,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航与被执行人海南嘉鑫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嘉鑫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85.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宣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