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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1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0)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正保,黄如选,黄文宽,丁步林,黄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61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正保,农民。被执行人黄如选,农民。被执行人黄文宽,农民。被执行人丁步林,农民。被执行人黄如辉,农民。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正保、黄如选、黄如宽、丁歩林、黄如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0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黄正保欠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应于2013年4月22日前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4.432%计算);余款70000元及利息于同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6月30日、同年12月30日前各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015年6月30日、同年12月30日前各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上利息计算标准均为: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2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14.432%计算给付,自2012年10月21日起在原年利率14.432%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黄如辉、黄如选、黄文宽、丁步林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五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五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无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五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0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