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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冯博文与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44-1号原告冯博文。被告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法定代表人:官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博文诉被告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博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冯锡勋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2号永凯现代城2单元906号房为原告冯博文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博文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冯锡勋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2号永凯现代城2单元906号房。2、查封被告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