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蒋建、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蒋健,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03号原告张敏,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蒋健,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核桃湾******号。负责人田发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号附6-12-1、6-12-2、6-12-3。负责人龙晓华。本院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蒋健、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敏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张敏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