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宋某,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林庄村全庄。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雷庄村*组。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边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