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清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顾某某担负。审判员 闫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孟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