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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清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顾某某担负。审判员 闫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孟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