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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职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4年8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县院检刑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晓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2日上午,刘某甲打电话给陈某催要欠款,陈某说自己没有钱还,并且语气较差,为此刘某甲和陈某发生争吵。当日13时许,刘某甲和“仔乃”(身份未核实)、易某(绰号“豆腐”)、刘某乙(绰号“老牛”)、陈某甲等人,由“仔乃”开车,上述人员一起去找陈某还钱。刘某甲借用易某的电话约陈某出来。陈某在攸县县城西门下上了刘某甲等人乘坐的车。陈某一上车,刘某甲便要陈某还钱,陈某说没有钱,并说刘某甲想怎么搞就怎么搞,两人再次争吵起来。车子行驶到靠近铁路桥处的洣水河边时,上述人员下了车,刘某甲用手打了陈某一个耳光,陈某甲及三名年轻男子见状也对陈某拳打脚踢。14时许,刘某甲见有旁人围观,便将陈某拉上车带到攸县工业园附近的一处山坳上。在山坳上,刘某甲与三个年轻男子继续殴打陈某逼其还钱,陈某无奈同意找家人筹钱。后刘某甲等人返回河边,刘某甲在“景江公寓”开了一间房给陈某清洗身上的泥巴和处理伤口。17时许,刘某甲和刘某乙、陈某来到陈某家里找陈母还钱,陈母见陈某身上有伤便打电话报警。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左侧2、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3月28日,刘某甲和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甲赔偿陈某医药费等损失3000元,陈某放弃追究刘某甲的其他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易某、刘某乙的证言、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同时又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运林人民陪审员  胡 琴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双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