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254号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64号(万凯大厦)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6889-X。法定代表人黄怡霖。委托代理人朱文娟,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一号桥华庭锦园T1栋,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40711198906042541。被告张涛,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8号8-25-5,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8103184312。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