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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昱、杨某诉被告杨炳荣、臧桂英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昱,杨某,杨炳荣,臧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981号原告李昱,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儿童医院护士。原告杨某,女,200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东方小学学生,住址同上,系李昱之女。法定代理人李昱,基本信息同上。被告杨炳荣,男,193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訾长雷,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桂英,女,1942年6月27日出生,满族,西安市莲湖区被窑头小学退休教师。本院认为,原告李昱、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昱、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