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锦容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锦容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980号罪犯林锦容,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盲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锦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0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榕刑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上诉人林锦容的定罪量刑;上诉人林锦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发还被害人,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锦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锦容本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锦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锦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锦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依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锦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