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无锡思麦儿面包坊有限公司与新区大象咬鲨鱼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347号原告无锡思麦儿面包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前进北路23-1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天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区大象咬鲨鱼餐厅,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88号宝龙城市广场2楼2026A。经营者金可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思麦儿面包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麦儿公司)与被告新区大象咬鲨鱼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思麦儿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思麦儿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麦儿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思麦儿公司预交),由思麦儿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亦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