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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卢某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周浚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祥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