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卢某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周浚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祥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