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敏敏与李海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敏,李海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刘敏敏,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经济系学生。委托代理人刘芳,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敏与被告李海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敏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刘敏敏负担。审判员 赵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