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俊辉与欧黄旋、李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辉,欧黄旋,李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吴俊辉,男。被告:欧黄旋,男。被告:李梦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辉与被告欧黄旋、李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吴俊辉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