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明绘与刘春林、刘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51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绘,男,1972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2********,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放牛村*组**号。委托理人凌文慧,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春林。被执行人刘玮。黄明绘与刘春林、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0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刘春林、刘玮向黄明绘偿还借款228800元、返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两位被执行人本地的房产、机动车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560元,其中3367元缴纳执行费,28913元已返还给当事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春林、刘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明绘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