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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17号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干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静,女,1977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金龙,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静静,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2元,减半收取44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