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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忠永等人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忠永,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红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董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忠永,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哈密石油基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法定代表人:许从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红平,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不详)再审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忠永、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刘红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福生审 判 员  郭长安代理审判员  陈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先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