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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万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3号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驻地。诉讼代表人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驻地。负责人陈士乾。委托代理人高卫来,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倩,该公司销售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厦门万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21号五层。法定代表人庄红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利朋,该公司装潢助理,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万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卫来、李倩,被告厦门万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利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称,原、被告自2008年开始产生购销往来,截止到2014年8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494586.48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3494586.48元及利息。被告厦门万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公司现在频临破产,无力偿还;2.不认可欠款数额。在2013年12月份原、被告双方对账,原告欠被告200多万元。2014年原告就没有再生产,是原告欠我们款,我们不欠原告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自2008年开始发生购销业务,原告向被告供应味精,被告付款。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原告主张债务是否成立?原告主张发货共计122次,总货款数额为13494586.48元,被告一直未付。原告提供发货单122份、增值税发票存根85份、山东济宁市泷润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流单据15份及驾驶员联系方式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已经将货物委托物流公司送到被告处,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3494586.48元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要求回去核对在说明意见。但被告逾期未反馈意见,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原告所主张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原告举证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494586.48元,同时赔偿原告自2015年1月4日至判决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76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毅君审判员  田常明审判员  刘 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