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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恒岳与黄炳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黄恒岳,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均文,干部。委托代理人黄家华,农民。被告黄炳练,乐业县文体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显平,乐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恒岳诉被告黄炳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恒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恒岳以其与黄炳练是邻居,为和谐两家关系,希望和黄炳练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恒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恒岳承担(已预交)。审判长王若海审判员覃美霞人民陪审员陆雪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黎燕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