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支秀芬与付立冬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秀芬,付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00865号申请执行人支秀芬,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付立冬,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支秀芬与被执行人付立冬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开始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开始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和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明代理审判员 麦育亥代理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美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