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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帅,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户籍地。2013年6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4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樊晔飞、董锐,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帅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帅及其辩护人樊晔飞、董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帅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谎称自己在市财政局或银行工作,与女被害人交往,在交往期间,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来某某现金15500元、透支信用卡内215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10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1000元,骗取被害人毋某现金2000元、透支信用卡内18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6600元,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现金30000元、透支信用卡内15000元;捏造事实,骗取被害人卫某某7500元、杨某某3500元、透支某某阳信用卡内22000元。综上,被告人张帅共诈骗9起,诈骗金额1806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张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帅辩解称,其诈骗被害人是事实,但起诉书指控其诈骗的数额不准确。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骗取来某某、赵某某钱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他指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到案后主动交待其他诈骗事实系自首,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张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帅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谎称自己在市财政局或银行工作,与被害人交往,在交往期间,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为:1、2010年11月,被告人张帅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来某某确立恋爱关系。自2012年6月份至2014年2月份,张帅以装修房子、开饭店资金不足、去北京无路费等理由,一共骗取来某某现金10500元,使用来某某信用卡透支5000元、使用来某某朋友李某信用卡透支7000元。破案后,被骗款项未追回。2、2011年11月,被告人张帅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自2012年3月至7月份被告人张帅以和朋友办奶牛厂、为周凤娇的母亲闫某某办工伤鉴定等为由,一共骗取7000元。破案后,被骗款项未追回。3、2012年8月,被告人张帅在晋城市城区赵某某经营的彩票站认识了赵某某,用上述方法,以做生意等为由,骗取赵某某21000元。破案后,被骗款项未追回。4、2013年2月,被告人张帅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毋某,用上述方法,以买房子为由,用毋某光大银行的信用卡透支18000元,并将两本假房产证押于毋某。破案后,被骗款项未追回。5、2013年3月,被告人张帅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用上述方法,以去太原等为由,骗取刘某某900元。破案后,被骗款项未追回。6、2013年9月,被告人张帅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牛某某,用上述方法,以还钱、开饭店为由,骗取牛某某现金5500元、使用牛某某的信用卡透支15000元。破案后,被骗款项未追回。二、被告人张帅捏造事实、骗取其他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1、2013年4月,被告人张帅谎称开饭店资金不足、帮卫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卫某某7500元。破案后,被骗款项未追回。2、2013年5月,被告人张帅谎称买车和开洗车店资金不足,向杨某某借款3400元,至今未还。3、2014年3月,被告人张帅谎称需要给银行完任务借李某某持有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15000元。破案后,被骗款项未追回。综上,被告人张帅共诈骗9起,诈骗金额115800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来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张帅与自己确立恋爱关系后,从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分别以装修房子、开饭店资金不足、去北京无路费等为由,骗取自己现金15000元,后来还过4500元,用其信用卡透支过14000元,用其朋友李某的交通银行卡透支7500元;张帅还隐瞒了他已婚的事实。(2)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自己认识张帅后,2012年3月至7月被张帅以和朋友办奶牛厂、为其母亲办工伤鉴定等为由骗取15000元,二人已谈婚论嫁,后来得知张帅已婚,二人达成协议,由张帅赔偿其精神损失6万元,已赔偿其11000元。(3)被害人赵秀燕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2012年8月认识张帅,张帅隐瞒了他已婚的情况,追求其,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其被张帅以做牛场生意、买汽车等为由,骗取了21000元。(4)被害人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2月,其通过微信认识了张帅,张帅以开牛场、买房等为由,向其借现金2000元,当时没有写借条,还用其信用卡透支18000元。(5)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2013年3月认识张帅后,他说自己没有结婚,还在市财政局上班,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张帅以去太原、买汽车、打架赔偿对方等为由,使用其6600元,都没有写条。(6)被害人牛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2013年9月通过微信认识张帅,张帅说自己在交通银行上班,交往过程中张以买车、单位分房、开饭店等为由,骗取其现金30000元,没有写过借条,还用其信用卡透支过15000元。(7)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证实张帅以开饭店资金不足以及帮自己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7500元。(8)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张帅称买车和开洗车店资金不足,向其借款6000元,后经其多次催要张还了2500元,还有3500元至今未还,借款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未写借条。(9)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张帅谎称要给银行领导上礼、急需用钱和其借款6000元,均未写过字据,后张又说需要给银行完任务借其三张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被透支22000元。2、证人证言(1)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认识张帅,没过多久,张问过其能否给一个闫某某办理工伤鉴定的情况,把3000元硬塞给其,后来其通过别人把钱还给了张帅。(2)李某的陈述,证实张帅用其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透支7000元,带上后续的利息与滞纳金一共7500元左右,张帅拖欠好几个月没有还,基于信用卡的风险,自己还完了。3、相关书证(1)被告人张帅的户籍信息及照片,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证实该局2014年4月10日接到被害人周某某报案称张帅以搞对象为名骗取其1.5万元,依法传唤张帅后,其对诈骗周某某供认不讳,并交待其余诈骗事实。(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从被害人毋某处扣押假房屋所有权证两份的事实。(4)涉案的欠条、收据,证实被告人张帅给被害人来某某、赵某某、卫某某所写条据的事实。(5)涉案信用卡的账单明细、还款情况。(6)晋城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帅未在该单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7)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城区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帅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事实。4、被告人张帅的供述,证实其隐瞒已结婚的事实,谎称自己在市财政局或银行工作,通过微信与各女被害人取得联系并交往,在交往期间,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2012年,以和朋友做生意为借口,分三次从赵某某处拿过18000元,2013年4月左右还款5000元,下余13000元未还,2013年7月曾给赵补写有23000元欠条;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其以有急事用钱为由,两次从来某某处借现金共10000元,还使用来某某的银行卡透支5000元,2013年8月还给来母4500元,随后又还过1500元,下欠9000元未还;2011年年底认识周某某,建立恋人关系,后与周母及其兄各借2000元,周母做公伤鉴定还给过其3000元,还过周母2500元,还欠4500元没还,周家人知道其已经结婚的事实后,二人曾达成赔偿协议;其以未婚身份与刘某谈对象,2013年9月左右和刘借款900元;2013年10月、2014年2月,其以还钱为由两次共借牛某某5500元,2014年年初使用牛的中行信用卡透支10000元、兴业银行卡透支5000元,2013年10月还过1000元;2014年年初,其用毋某的信用卡透支18000元,毋某拿走5000元,并把其两本假房产证押在毋某处,现在欠13000元未还。2013年6月,卫某某要其帮忙买驾照给过其7500元,写有收据,其没还;2013年9月,其借杨某某3400元,2014年3月还过1500元,下欠1900元未还;2014年2月,其用李某某的光大银行卡透支15000元,给了李某某1500元,剩余13500元未还。被告人张帅质证认为,被害人陈述的事实是对的,但是被害人陈述的数额不实;其辩护人对证据的形式无异议,但对所有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需要有其他证据、书证的明细核对后加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帅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谎称自己在市财政局或银行工作,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六名女性被害人钱财,还捏造事实、骗取其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帅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帅诈骗数额应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条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的数额予以认定,公诉机关仅以被害人陈述的数额认定被告人诈骗数额不妥。被告人张帅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诈骗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该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帅辩解其曾归还部分被害人钱款,对该辩解,与被害人陈述一致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帅的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帅退还被害人来某某人民币22500元、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1000元、退还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00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00元、退还被害人毋某人民币18000元、退还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20500元、退还被害人卫某某人民币7500元、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4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瑞红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