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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闫立军与卢金浩、卢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军,卢金浩,卢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闫立军,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卢金浩,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卢广军,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立军与被告卢金浩、卢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广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立军撤回对被告卢广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苏颖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一日书 记 员  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