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闫立军与卢金浩、卢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军,卢金浩,卢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闫立军,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卢金浩,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卢广军,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立军与被告卢金浩、卢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广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立军撤回对被告卢广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苏颖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一日书 记 员 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