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冯建军与朱先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军,朱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军。被执行人朱先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先红在张家口市宣北区顺泰运输队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先红在张家口市宣北区顺泰运输队的收入310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