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李咏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李咏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247号。负责人杨理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咏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李咏轩信用卡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华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美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