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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明森与泮伟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冯明森,农民。被执行人泮伟勇,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明森与被执行人泮伟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台仙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泮伟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明森经济损失人民币52540.06元(扣除已付的20157.59元,还需支付32382.47元);二、驳回原告冯明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泮伟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4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明森发现被执行人泮伟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