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藏素艳申请执行李向华、吴东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素艳,李向华,吴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藏素艳,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向华,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吴东梅,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4794号债权公证文书,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向华名下小型汽车两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