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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行政非诉一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他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的东土罚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王 昆审判员 樊永忠审判员 林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军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