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李红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催字第58号申请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军。申请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891740,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星泽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