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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银行与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银行,粟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广西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广西某某银行会仙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某,广西某某银行会仙支行信贷员。被告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某银行与被告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某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蒙威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