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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念本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念本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8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念本,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人,暂住鹤山市共和镇顺和路****号*楼出租屋。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释放,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念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念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念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念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念本撤回上诉。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迎春代理审判员  翁儒科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