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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慧君与郭建家、郭运奎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君,郭建家,郭运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周慧君,女,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兆麟,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家,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郭运奎,女,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慧君诉被告郭建家、郭运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周慧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周慧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慧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郭祎宏代理审判员  周 莹人民陪审员  刘佳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三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