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谢刚与张振川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刚,张振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刚,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任玲,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川,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崔新国,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刚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刚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玲、被上诉人张振川的委托代理人崔新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上诉人谢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