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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可明与博山区八陡镇小黑山后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明,博山区八陡镇小黑山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张可明。委托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博山区八陡镇小黑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小黑山后村。法定代表人:董云淼,主任。委托代理人:丁亚楠,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明诉被告博山区八陡镇小黑山后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