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省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省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刘同来,杨小丽,汪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5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负责人:方梁,该分行行长。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11号。法定代表人:刘同来,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绍富,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同来。被告:杨小丽。被告:汪绍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刘同来、杨小丽、汪绍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77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查封刘同来等被告77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同来在安徽中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770万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查世庆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