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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安执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翟思民、姜学英与韩新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思民、姜学英,韩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执字第2778号申请执行人翟思民、姜学英。被执行人韩新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安民一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新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丘市支行60×××56帐户的存款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