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安执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翟思民、姜学英与韩新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思民、姜学英,韩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执字第2778号申请执行人翟思民、姜学英。被执行人韩新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安民一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新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丘市支行60×××56帐户的存款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