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曹承栋与曹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承栋,曹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曹承栋,男。委托代理人黄柏青,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炎,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银锋,男。委托代理人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承栋诉被告曹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承栋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承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元,由原告曹承栋承担。审 判 长 郭淑华人民陪审员 曹建国人民陪审员 何广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