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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曹承栋与曹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承栋,曹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曹承栋,男。委托代理人黄柏青,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炎,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银锋,男。委托代理人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承栋诉被告曹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承栋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承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元,由原告曹承栋承担。审 判 长  郭淑华人民陪审员  曹建国人民陪审员  何广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