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龙金凤、邓勇刚、张敏、刘云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南侧C幢1-6号。负责人钟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工作员。被告龙金凤,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邓勇刚(龙金凤之夫),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张敏,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重龙镇翠花街12号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207058782。被告刘云芸,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诉龙金凤、邓勇刚、张敏、刘云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