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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马明华、田文秀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马明华,田文秀,吴学玲,李典,李贤生,李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被执行人马明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文秀,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学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典,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贤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屯支行与马明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87796.92元。经过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新疆北屯公证处(2014)新北证执字第59号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屯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程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晨